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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历史人物评说】阅读材料 回答问题。材料一法者 编著之图籍 设之于官府 而布

时间:2023-10-28 16: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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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历史人物评说】阅读材料 回答问题。材料一法者 编著之图籍 设之于官府 而布

问题补充:

【中外历史人物评说】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予百姓者也。

——《韩非子·难三》

明君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

——《韩非子·有度》

材料二鉴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有不少缺陷,尤其是它仅为政府之规制而非为国民之规制,因而孙中山提出应另制新法。他在给参议院的咨文中说:“查临时政府现已成立,而国民组织之法尚未制定,应请贵院迅为编定颁布,以固民国之基。并据法制局局长宋教仁呈拟《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草案》五十五条前来,合并咨送贵院,以资参叙。”但被参议院拒绝。原因有两个,一是认为组织法的名称,不能包括“人权”的内容,因而主张制定一份名为“临时约法”的文本;二是认为立法如“受命于政府,有损立法独立之尊严”,应由参议院自行起草。

——徐矛《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

材料三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

(1)根据材料一,概括韩非子所说“法”的主要特征,并分析其在当时的积极意义。(6分)

(2)材料二中,参议院关于“新法”的认识和孙中山有何不同?结合相关史实,说明参议院的主张是否得以实现。(5分)

(3)材料三中,邓小平提出了哪些主张?三位历史人物对“法制”的认识说明了仆么? (4分)特征:权威性;公开性;针对臣民,为君主服务。(2分,任答两点即可)

答案:

(答案→)特征:权威性;公开性;针对臣民,为君主服务。(2分,任答两点即可)

解析:

(1)第一问,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得读懂并正确翻译材料一的内容,韩非子是战国时期法家学派的集大成者,他所主张的“法”由官府执掌,用来治理百姓,由君主控制而驱使群臣,所以可以看出法的主要特征。有法天下和,法是社会和谐的根本保障,回答积极意义时从法本身的作用回答即可。

(2)第二问,依据材料二中参议院拒绝孙中山要求的两个内容归纳整理即可。参议院的主张是否实现要依据中华民国成立后颁布的宪法内容来分析提炼。《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否定了君主专制,所以使国民的民主权利在理论上已经取得,同时《临时约法》特别约定中华民国的政体为责任内阁制,立法权独立等等内容都可以做为参议院主张得以实现的史实依据。

(3)第三问,邓小平的主张依据材料三的“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来归纳整理,回答此点时要突出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的特点。三位人物对法制内容认识的不同表明了不同的时间与空间决定了人的认识,所以要从社会存在决定人的意识角度来归纳答案。

【中外历史人物评说】阅读材料 回答问题。材料一法者 编著之图籍 设之于官府 而布之予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明君使其群臣 不游意于法之外 不为惠于法之内 动无非法。——《韩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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