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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仿生学的产品设计应用研究论文汇总 基于仿生学的产品设计应用研究论文汇总表(七篇)

时间:2023-11-20 16: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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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仿生学的产品设计应用研究论文汇总 基于仿生学的产品设计应用研究论文汇总表(七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最新基于仿生学的产品设计应用研究论文汇总一

乙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注册于天津的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2、乙方是一家注册于北京的投资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共同发展创业投资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成果,经双方友好协商,在获得甲方股东会批准后,就甲方将资产委托给受委托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上下文另有明文规定,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应当具有以下含义:

1.1“甲方”指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

1.2“乙方”指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委托资产”是指甲方委托受托管理人管理的其名下的全部资产。

1.4“委托期限”指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甲方委托受托管理人经营管理其名下全部资产的期限。

第二条 委托事项

在委托期限内,甲方将名下的全部资产委托乙方在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权限内进行管理经营。

第三条 委托期限

3.1甲方将其名下全部资产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期限为十年,自甲方成立之日起计算。

3.2甲方、乙方除出现第15条情形外,不得擅自终止委托管理关系。

第四条 委托资产

4.1委托资产的范围

委托资产是指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其名下的全部资产,以及甲方存续期间资产的增值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拥有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现金、银行存款、股权、债券等。

4.2委托资产的账户

甲方授权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指定委托管理银行开立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委托管理的所有现金资产。甲方资产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与乙方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委托资产账户相独立。

4.3委托资产的处理

委托资产应独立于乙方的资产,由乙方根据甲方的章程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处置。

第五条 委托资产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

5.1管理范围

乙方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管理委托资产,开展投资交易。

5.2管理权限

乙方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管理活动。

甲方的授权范围依据方便管理和投资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或甲方出具书面授权文件确定。 第六条 委托资产的投资政策和策略

6.1投资目的

委托资产的投资目的是依托专业化投资管理,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为甲方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保护甲方资产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6.2投资范围

委托资产主要投资于非上市高成长性的企业;在充分论证前提下通过认购定向增发股份方式认购上市公司股份;投资于政府立项的收益较为稳定的项目;在充分论证、严格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在资金闲置期可进行有稳定回报的短期资金运作。具体投资项目以甲方授权为准。

6.3投资方式

乙方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投资,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投资形式以普通股为主,可辅以优先股、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形式。

6.4投资业务流程

6.4.1项目来源:由乙方负责项目的收集、汇总。

6.4.2初步调查:乙方根据公司的投资原则,对收集到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并按《项目初步调查制度》要求开展初步调查。

6.4.3项目初评:乙方根据项目初步调查结果召开项目初评会,所有项目必须通过项目初评会方可正式立项。

6.4.4项目立项:项目通过初评后,乙方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尽职调查小组。

6.4.5尽职调查:项目通过初评和立项,乙方成立项目尽职调查小组,尽职调查小组

甲方授权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指定委托管理银行开立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委托管理的所有现金资产。甲方资产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与乙方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委托资产账户相独立。

4.3委托资产的处理

委托资产应独立于乙方的资产,由乙方根据甲方的章程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处置。

第五条 委托资产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

5.1管理范围

乙方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管理委托资产,开展投资交易。

5.2管理权限

乙方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管理活动。

甲方的授权范围依据方便管理和投资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或甲方出具书面授权文件确定。 第六条 委托资产的投资政策和策略

6.1投资目的

委托资产的投资目的是依托专业化投资管理,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为甲方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保护甲方资产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6.2投资范围

委托资产主要投资于非上市高成长性的企业;在充分论证前提下通过认购定向增发股份方式认购上市公司股份;投资于政府立项的收益较为稳定的项目;在充分论证、严格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在资金闲置期可进行有稳定回报的短期资金运作。具体投资项目以甲方授权为准。

6.3投资方式

乙方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投资,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投资形式以普通股为主,可辅以优先股、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形式。

6.4投资业务流程

6.4.1项目来源:由乙方负责项目的收集、汇总。

6.4.2初步调查:乙方根据公司的投资原则,对收集到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并按《项目初步调查制度》要求开展初步调查。

6.4.3项目初评:乙方根据项目初步调查结果召开项目初评会,所有项目必须通过项目初评会方可正式立项。

6.4.4项目立项:项目通过初评后,乙方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尽职调查小组。

6.4.5尽职调查:项目通过初评和立项,乙方成立项目尽职调查小组,尽职调查小组

及时提出尽职调查方案。尽职调查小组按乙方有关尽职调查的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6.4.6项目论证:乙方根据公司投资原则和《项目评审制度》等要求,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论证,并评判项目的投资价值和存在的风险,同时提出投资方案框架股权比例、价格等。

6.4.7项目谈判:项目经过论证通过后报乙方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乙方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乙方与项目方进行价格等投资条件谈判。

6.4.8补充调查和审计:完成初步谈判后,根据论证会提出的问题,开展补充调查,形成补充调查报告;必要时聘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与调查,并出具审计报告。

6.4.9乙方决策:乙方召开项目听证会,并根据补充调查报告和审计报告提出风险控制方案,形成最终股比、价格、治理结构等投资方案;项目通过听证会,乙方展开与项目方的细节谈判。乙方在投资决策前应取得被投资单位提供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书面确认投资入股条件。

6.4.10投资决策权限:公司对外投资的所有项目均须报送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通过。

6.4.11决策依据:甲方董事会和乙方将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决定投资的总体策略;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的状况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决定委托资产的行业投资战略;根据对项目公司的价值分析和其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分析选择投资组合;

乙方的投资行为将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约束,并以充分保障甲方利益为前提,科学的保护管理投资的收益,规避化解管理投资的风险。

6.4.12签订与投资:乙方作出初步投资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正式投资决议,乙方聘请法律顾问协助起草相关法律文件;乙方总经理最终审定后代表甲方与项目方正式签定投资合约;乙方根据投资合约实施投资。

6.4.13风险控制:乙方设立风险控制总监,对投资业务中的调查活动、法律审查、财务审查、投资协议条款审核、投资方案实施及投资后的项目动态管理进行全面监控。

6.5投资标准

委托资产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具有发展潜力;

2)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突出的行业地位及良好的商业模式;

3)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强的竞争力;

4)具有高素质、高效率的经营管理队伍;

5)具有稳健的成长性;

6)产权明确、治理规范、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

7)股权价格合理;

8)有固定收益的重点项目及债股投资等。

6.6投资动作限制

委托资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以委托资产直接从事股票和金融衍生工具炒作;

2)从事可能使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以委托资产质押、抵押为甲方自身债务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

4)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委托资产估值

7.1估值目的

委托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委托资产在某一时段内是否保值、增值。

7.2估值基准日

每年末最后一日即12月31日(公历)为对委托资产进行估值的基准日。

7.3估值方法

7.3.1委托资产中,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以其成本价计算;已上市未流通的股份,按照基准日前10个交易日平易收盘价计算;

7.3.2委托资产中,上市证券以基准日市场收益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后一日收盘价计算;

7.3.3委托资产中,未上市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基准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7.4估值对象

甲方依法拥有的股权、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7.5委托资产净值

委托资产净值是指委托资产总值减去委托资产负债后的资产金额。

7.6估值程序

委托资产的估值由甲方聘请与乙方无利害关系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委托资产的托管银行复核确认。估值与甲方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7.7暂停估值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甲方无法准确评估委托资产价值时。

第八条 甲方费用

8.1甲方费用的种类

1)乙方的管理费和托管银行的托管费;

2)委托资产进行股权交易和证券交易等活动的交易费用;

3)甲方借贷融资的资金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手续费等);

4)甲方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费用;

5)甲方聘请的中介机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6)与甲方公司运作相关的杂费等,具体事宜的费用由甲方董事会批准确认。 以上费用除乙方的管理费和银行托管费外,均需在甲方董事会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发;如有超出预算部分均需上报甲方董事会批准或追加确认。

8.2甲方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乙方的管理费。甲方应于公司设立5日内向乙方支付全年管理费,此后每年的管理费在上年度计提满一年时支付。每年管理费按注册资本的2%计提。

2)托管银行的托管费。支付方式及计费用方法依甲、乙方和托管银行签订的《托管协议》办理。

3)本条1所述的2)-6)项费用按费用实际发生金额支付,列入当期甲方费用,并由甲方自身承担。

8.3不列入甲方费用的项目

乙方因处理与委托资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甲方费用。

第九条 甲方的税收

10.1委托资产收益的构成

委托资产收益是指基于甲方管理委托资产的行为而使委托资产发生的全部增值及其他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资产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委托资产买卖股权和证券的价差收入;

3)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10.2收益分配原则(收益奖励分成)

根据国际惯例,委托资产收益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1) 弥补公司亏损;

(2) 按出资比例返还公司股东本金;

(3) 归还本金以后的超额收益按2:8比例进行分配,即受委托方享有委托资产收益的

20%,委托方享有委托资产收益的80%。

10.3收益分配方案

(1)委托资产的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委托资产收益的范围、委托资产收益、委托资产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2)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实施

委托资产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受委托方乙方拟定,报甲方董事会审议核实后确定,经甲方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甲方的会计与审计

11.1甲方会计政策

1)甲方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甲方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甲方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甲方独立核算,委托乙方聘请专业人士独立建账、会计核算;

5)乙方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甲方会计报表。

6)甲方董事会每年与乙方就甲方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11.2甲方审计

1)甲方董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甲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事先征得甲方股东会的同意。 第十二条 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信息披露

12.1委托资产运作的年度报告

乙方应制作委托资产运作的年度报告,并在下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的30日内向甲方董事会报告。

年度报告应按有关的要求编制,并反映委托资产在报告期间所有重大事项。

12.2临时报告

在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甲方股东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董事会。

1)委托资产发生亏损;

2)乙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3)乙方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一年内变动达30%以上;

4)委托资产所投资的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5)乙方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

6)所投资有关公司出现重大关联交易;

7)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乙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载事项;

9)其他有可能使甲方股东权益受到影响的重大事项。

12.3委托资产净值报告

委托资产净值每年须向甲方董事会报告,该报告在每年年末即12月31日后30个工作日内或在委托资产估值完成后10内作出。

12.4委托资产投资组合报告

委托资产投资组合情况每季度向甲方董事会报告一次,该报告在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

12.5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委托资产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委托资产净值报告、委托资产投资组合报告等报告文本存放于乙方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甲方股东可免费查阅,乙方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其向甲方董事会提交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3.1乙方的权利

1)管理经营委托资产;

2)获得委托资产管理费和委托资产净收益奖励分成;

3)代表甲方在委托资产所投资的项目中行使股东权利;

4)乙方管理团队可以对投资项目进行1—10%(1-2%)的配比投资,该资金与甲方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5)本协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3.2乙方的义务

1)在受托管理期间,以谨慎忠诚、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一定资格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资产;

3)聘请会计人员担任甲方的主管会计并报甲方认可,主管会计定期编制甲方的财务报表,经委托人托管银行复核,注册会计师审核后向甲方董事会报告;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资产和乙方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5)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的规定,不得利用委托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6)接乙方董事会的监督;

7)按规定计算并向甲方董事会报告委托资产净值;

8)因经营其他甲方资产和自有资产产生的债务,不得从本协议规定的委托资产中支付;

9)严格按照甲方《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泄露甲方委托资产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甲方《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委托资产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按规定向甲方或其股东分配委托资产收益;

12)保存甲方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以上;

13)参加甲方清算小组,参与甲方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因重大过错导致委托资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再免除,但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4.1甲方的权利

1)获取委托资产的收益;

2)监督乙方运作委托资产的情况;

3)获取甲方有关的财务资料;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资产的运作情况进行审议;

5)本协议中的委托资产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独立于乙方;当乙方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状态时,甲方有权收回委托资产。 14.2甲方的义务

1)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2)按约定支付乙方管理费和有关奖励分成;

3)以委托资产为限对投资风险及亏损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的退任

15.1退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退任

1)乙方主动提出退任的;

2)乙方丧失管理能力的;

3)乙方清算、破产的;

4)乙方严重违背委托管理协议并造成巨额损失的。

15.2乙方的退任程序

甲方董事会提名新任管理人;被提名的新任管理人经甲方股东会通过后,并经书面通知乙方后,新任管理方可继任,乙方方可提任;新任管理人与乙方办理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委托资产托管银行核对资产总值。

第十六条 协议的修改与解除

本协议需经双方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或解除,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纠纷的解决

17.1对于本协议或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17.2如在发生争议后30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按下列第__1、2__项方式解决:

1.将该争议事项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附则

18.1本协议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18.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作为对本协议的有效补充。

18.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8.4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两份,交托管银行两份,每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管理合同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最新基于仿生学的产品设计应用研究论文汇总二

出卖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就合同标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其附属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1、房屋的权属与面积情况

甲方自愿将其位于市区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宅基地使用权出售给乙方。转让房屋占有土地性质为: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证号为:。该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转让房屋四至界限以[宅基地使用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为准。

2、房屋内部设施设备:包括:。

第二条买受人主体资格

乙方的户籍为:,系本合同交易宅基地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乙方不另外享有其他宅基地。乙方依法具备受让该宅基地房屋的主体资格。

第三条付款时间和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地上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价款为:

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

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元,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时[抵作]房屋价款。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支付该房屋全部价款。

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分期支付该房屋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元,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

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为:,开户银行为:,账号为:。

第四条甲方权利担保责任

1、甲方应保证其房产不存在质量和技术等有可能危害居住安全的问题,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甲方保证并承诺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对土地拥有使用权,甲乙各方均对处分该标的房产不存在任何异议,对于该房屋及土地的出售,不存在任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该房屋及土地没有任何诸如抵押等他项权利,该房屋也不存在任何诸如法院查封等权利处分受到限制的情况。交易后如因权属问题有上述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3、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其他任何人再签署该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本合同签订后,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等,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5、本合同签订后,若该房屋遇到政府拆迁,即使本合同被认定无效,甲方仍同意由乙方全权办理该房屋及土地的拆迁手续,领取拆迁补偿款、安置房等全部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拆迁过程中若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需无偿配合。

如该房产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标的房地产,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五条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接收到第期购房款后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付款及交付责任。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价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支付购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任何一方逾期日以上未履约的,视为悔约,守约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交易价款的%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并依法主张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2、因合同交易主体不符合法规政策标准,或者未取得相关权利主体审批同意,致使交易标的宅基地房屋无法完成登记过户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其中乙方不具备买受人资格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给甲方。

3、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房款,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损失,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给乙方。

4、因甲方隐瞒房屋已交易事实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将视为甲方收回房产,应适用本合同关于房产收回的约定支付乙方回购款,同时甲方还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给乙方。

5、甲方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和产权证书交付给乙方且不配合乙方办理预告登记手续,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交付房屋和产权证书,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6、甲方未按约定协助和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并继续按照约定办理过户手续。

7、甲方不同意授权乙方全权办理拆迁手续、不同意无偿配合时、私自与拆迁方接触签订文件、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吞因拆迁所应获得之利益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因拆迁所获利益,并且按照拆迁时房屋评估价格的%支付违约金。

基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的特殊性,甲乙双方均事先知悉,双方不得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由,在任何时间主张合同无效。双方同意,即使本合同被认定无效,双方依然根据本“违约责任”条款来解决合同无效后的缔约过失责任分担问题。

第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签订本合同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第八条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由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产权人及甲方委托代理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集体经济组织一份留存备查。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最新基于仿生学的产品设计应用研究论文汇总三

常听人说,学生的幸运是遇到一位好老师,而我想说:座位教师我的幸运是人生旅途中有花样的学生陪伴,倾听花儿尽情绽放,我们的生命才会饱满丰盈。这是我学习“新基础教育”的最大感悟。

初读此书,感悟肤浅,但一本好书的最大价值是耐读,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初读无味,继之有感,再读如佳酿。《新基础教育》以它独特的魅力,充满活力的脚步,在反复研读中让我顿悟,在不知不觉中迈出了课改的脚步……

通过学习,我对“新教育观念是新基础教育之魂”有了全新的认识,它包括三个层面:即基础教育的价值观,学生观,学校教育活动观。

感悟之一来自于第一层面:教育要“面向未来”。无论从社会的角度还是个体的角度看,基础教育永远是一项面向未来的事业,所以,在时间的价值取向上,增强未来意识是新基础教育的重要观念。而对“生命性”的理解是:在现实的基础教育中常常忽视了对象是“人”,是具有世界上最大丰富性和主动性的生命,忽视了教育是面对处在人生最重要时期的、具有奠基意义的“发展中的人”——青少年,同时,还忽视教师同样是一个有多种需要和能力、具有发展可能的人。强调基础教育要有远虑,不可只求近利。要为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基础,这就是基础教育所要体现的“社会性”。

感悟之二是如何看待学生。在这一点上,根据以前的经验,总是把学生看作是接受教育的被动者,缺乏独立性和创造性,学习过程中过分依赖或服从教师。而新基础教育就是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从被动学习上升为主动学习,成为学习的主人,让每一个学生的学习潜能都发挥出来,使学生实现智慧和才能的发展。同时,在新基础教育过程中,承认差异,关注差异,采取不同的教学机智,努力使每个学生都能实现在原有基础上的提高,各自的特长和个性能得到健康、充分的发展。

感悟之三就是学校教育活动观的更新,我的理解是“决战课堂”。倡导“以学生发展为本,把课堂还给学生,让课堂充满生命活力”的新教学理念,就要:

1、为学生提供课堂主动学习的条件。(包括时间和空间)

2、帮助学生掌握主动学习的“工具”。

3、培养学生质疑能力和要求教师学会“倾听”。

4、加强“书本世界”与“生活世界”的沟通。

5、丰富课堂师生的互动关系。

6、营造富有人文气息的课堂氛围。

为学生搭建展示他们才能的舞台,使他们学得轻松、学得愉快。

叶澜教授的“新基础教育”最关注的是生命的整体性和人的发展的能动性。可反思自己的教学,我是把学生当作一个生命体了吗?我以前始终都是把学生看作认知体,认为只要让他们在各式各样的考试中有一个好成绩就行了。从来不会考虑,教育对于学生和教师生命成长的意义是什么。叶教授的话让我真正开始认真思考:怎样的教育活动是最利于生命成长的。首先我认为要改变自己与学生的关系,关注学生的表现,倾听学生的意见,开放课堂,给学生创造一个敢于发表自己意见的氛围,改变学生的发言方式,用“我有个建议”“我还想补充”……其次做好自我反思,就是针对课堂中出现的种种弊端进行思考,然后确定在以后的教学中该如何改进。出了问题,我不能只是一味的寻找学生的问题,也要反思自己。例如课堂上学生思想注意力的不集中,纪律的涣散,不能仅仅从加强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这个方面去反思,作为课堂教学的主导者——教师,难道不应该从教学方法的趣味性,教学手段的直观性,教育理念的先进性上去反思考虑吗?再例如学生成绩考得不理想,就责怪这些孩子学习不努力,智力落后;学生课间吵闹,就批评他们不能遵守纪律,调皮捣蛋。如此一味地强调学生方面的原因,而忽视了自身的原因。以前我认为只要上课课堂气氛活跃,学生发言踊跃,看起来热热闹闹,这堂课基本上就算成功了,就可以说把课堂还给学生了,实际上这是错误的想法。真正意义上的好课,不仅要看这种表面的活,更重要的是学生从思维深处真正活起来,学生表面的活是基于他们经过理解而来的,而不是为了纯粹的表现。看来“以学生发展为本,把课堂还给学生,让课堂焕发生命活力”真的不是一句简单的话说说就行。

真的希望作为太阳底下最灿烂的职业,人民教师中的一员,我的一言一行不会辱没教师的角色,不会辜负人民赋予我的神圣使命,别无选择,我惟有学习,学习,再学习,以全新的思想和行动用心去饯行叶澜教授的教育思想,在时间中去验证其理论。

我愿意成为太阳花丛中的一朵,虽不起眼,却能在阳光下灿烂开放,我更愿意与我的学生们一起在“新基础教育”这一片太阳花中,共享阳光雨露的滋润,尽情绽放!

最新基于仿生学的产品设计应用研究论文汇总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住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六条、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创业投资基金(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校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

第七条、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合伙目的: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合伙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条、合伙期限为______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_____人,分别为:______,______。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1、_______人

_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2、_______人

_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十二条、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亿元。

第十三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合伙人的姓名(名称):

认缴情况:

数额时间方式首期出资数额剩余出资数额持股比例:______%。

第十四条、作为合伙企业之资本,合伙协议签字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各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缴纳其认缴出资的______%,即为首期出资。

第十五条、后期出资按照资产管理公司指令拨付,所有出资应自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个月内全部付清。如果合伙人不能按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则该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企业不能设立之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开办费用及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其他合伙人已出资资金成本;如果合伙人不能按时缴纳后期出资,则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以该投资人前期实际出资额的______%最为投资股本,重新计算合作各方之间的出资比例。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各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项目投资收益,______人将获得收益分成,比例为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的______%;______人将获得收益分成,比例为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的______%。

2、分配时间:本合伙企业对每年度(本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一年时间为一个年度,以下同)已实现并收回的利润全部进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如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通过后,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

3、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合伙企业在向其分配利润和投资成本时,有权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资、违约金等费用。如果其应分配的利润和投资成本不足以不足上述款项的,应当补缴出资并补交上述费用。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1、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

2、开办费。

3、合伙人会议费用。

4、合伙企业年度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

5、必要的媒体费用。

6、合伙企业自身发生地与投资业务及投资项目无关的其他律师费和咨询费等。

合伙企业费用由合伙企业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相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

投资期间按照合伙企业承诺总出资额的2%收取年度管理费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内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下灌木的投资成本的2%收取年管理费;如果回收期延迟一年,则管理费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的投资成本的1%收取年管理费。

管理费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费的支付,由本合伙企业与设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后期的支付时间是在上次支付日后延六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之内。

第十八条、本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的债务承担:

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______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本合伙企业由______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十条、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以及执行合伙人的选择产生方式等事项约定如下:

1、由执行合伙人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2、本合伙企业同时委托执行合伙人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管理公司负责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资产管理公司并负责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控制。本合伙企业成立后,应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3、有限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执行合伙人执行下列事务必须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对于拟投资的项目,必须取得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见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

(2)除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进行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对外划款、转账均应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处理。

4、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5、执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督促执行合伙人更正。

第二十一条、执行合伙人的权限:

1、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

2、负责合伙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资产管理协议的签订,通过签订资产管理协议由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

3、代表合伙企业与资金托管银行签署资金托管协议。

4、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其他合作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

5、代表合伙企业对各类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筛选、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

6、代表合伙企业处理、解决合伙企业涉及的各种争议和纠纷。

第二十二条、执行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合伙企业,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合伙企业应将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监督合伙企业的资产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资金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该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自行承担。

执行合伙人应当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利润归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本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提前7日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将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普通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3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按照表决时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合伙企业事项的处理方式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时间。

2、决定本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承诺资本总额。

3、决定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修改。

4、决定本合伙企业解散及清算方案。

5、批准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协议》及修改。

6、批准资产管理公司拟定的基金投资决策管理条例。

7、决定本合伙企业的财务审计机构、法律顾问。

8、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分配方案。

9、评估资产管理公司的业绩表现。

合伙人会议所作的上述决议必须经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由有限合伙人选举2名委员,由资产管理公司委派2名委员,其余1名委员由合伙企业选聘外聘专家担任(外聘专家应具有会计专业或法律专业的知识背景)。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职权范围包括: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制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

5、决定合伙企业资金的划转。

6、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对资产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表决。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对合伙企业的事项作出决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取得超过半数的委员通过。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执行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的事项作出决议后,由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投资项目的决策原则为:

1、所有投资项目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

2、一般项目你: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形成投资决议,交资产管理公司落实执行。

3、特殊项目:单笔投资金额超过募集总额20%以上重大投资项目,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委员一致同意,交资产管理公司落实执行。

第二十九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合伙人入伙,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5、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超过总出资额50%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货。

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愿意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出除名:

1、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协议有关争议解决的规定解决。

第三十三条、本合伙企业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计划、财务会计报告等,均属于合伙企业的机密资料。任何人不得对外公开或者基于与执行合伙企业相关事务无关的目的使用该等文件。

第三十四条、除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根据司法程序的规定应当向有关机构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合伙企业相关信息、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情况等任何信息。拟公开被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三十五条、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通过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清算: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法律、性质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职责如下: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其他合伙人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合伙人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全体合伙人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全体合伙人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四十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执行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第四十二条、合伙人逾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每逾期1日,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支付4‰的违约金,并承担补偿义务;逾期超过180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将其除名。

第四十三条、本协议一式_____份,合伙人各持___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_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本协议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期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基于仿生学的产品设计应用研究论文汇总五

基于甲方(本合同采购方)拟从乙方采购乙方提供的货物。基于于甲方依据乙方(本合同供货方)提交的各项资料经审查认定乙方具有向甲方供货的资格,而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货物;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建立起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基本合同

1.1合同效力:本合同为双方关于乙方向甲方供货业务的长期基本合同,对双方商定的基本条款进行约定。本合同从双方发生业务关系起至在双方保持业务期间,持续有效。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已经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等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或未涉及到的条款均以本合同为准。

1.2本合同附件:在双方往来业务中,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协议、合同、传真、订单、图表、信函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与本合同冲突时应以本合同为准。

1.3具体合同:双方之间可按照以下第二条约定的程序达成具体合同,乙方接受甲方订单之时具体合同成立。双方之间的每一份具体合同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二条订单、交货、包装运输

2.1订单:乙方具体供货的品名、货物型号、数量、供货时间及商标以甲方的书面订单为准,乙方应在十二小时内或甲方订单之上要求的期限内确认或反馈意见,超期未确认或未反馈视同不接受甲方订单;但是若无正当理由,乙方不得拒绝接受订单。

2.2交货: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按双方约定方式交货,乙方应按甲方订单规定的数量、时间准时送货至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运费。

2.3包装方式及包装费用:乙方供货的包装标准,应达到双方书面同意的包装标准,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验收及不合格品的处理

3.1验收:乙方送货后合理期限内或在甲方到乙方提货时,双方按照已经确定封样的样品或双方协商确认的质量标准、图纸及双方同意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3.2验收不合格:甲方对乙方供货验收不合格,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一天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时间内将不合格品取回并同时向甲方交付同等数量的合格品,乙方不得将不合格品混在以后任何一批次的货物中提供给甲方。

第四条质量保证及质量事故责任的承担

4.1技术要求: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环保等要求,并符合甲方的特殊技术要求(如果有),并使用在有效期内、性能良好的原材料制作而成。货物出厂之前经严格检验,包装方式良好,可以避免一般装卸引起的零部件不良。

4.2质量事故:若乙方所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甲方被第三方索赔或遭受国家机构处罚,经双方或技术监督部门或其它权威机构认定是乙方的责任,则应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五条定价与结算

5.1定价: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与长期合作的原则合理报价,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报价与合理价格严重不符,谋取暴利,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并有权解除合同。

5.2最低价保证: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货物价格是同期国内当地市场最低价。

5.3付款方式:原则上乙方供货后,甲方自货物检验合格、发票入帐后30内支付相应货款;但如双方另有约定,按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付款。

第六条保密及知识产权条款

6.1保密: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件、图纸及其它相关供货(价格、数量等)与质量信息等所有技术和经营信息有保密义务。

6.2甲方标识的使用:甲方标识经甲方授权只可用于供应给甲方的合同货物,本合同解除后,授权自动失效,乙方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违约条款

7.1拒绝订单与逾期供货:乙方无故拒绝甲方订单,应按照拒绝订单货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要求逾期交货时,将按延迟天数乘以逾期供货部分货款之千分之四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天,视为乙方不能供货,参照乙方无故拒绝甲方订单处理。

7.2商业欺诈的违约责任:乙方违反5.1条约定或出现其他商业欺诈时,乙方应按照欺诈涉及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或者五万元/项/次中较高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条款约定不影响乙方按照其他条款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条中的“商业欺诈”是指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甲方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从而欺骗甲方或最终用户,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商业行为。

7.3违反最低价保证:乙方违反第5.3条约定,乙方应返还甲方已供货物的差价。

7.4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责任:一方违反保密条款约定,该方应赔偿守约方相关损失。

7.5违约通知: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后甲方向其发出通知的,则该通知发出两日后将视为其已到达乙方。乙方应在通知到达后两日内书面回复甲方。如乙方逾期未予回复,则视为乙方默认甲方通知中所述的内容。

第八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仅指足以影响到本合同相关义务正常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以及双方书面确认的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

第九条廉政条款

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以及双方保持业务关系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公司人员进行贿赂和提供回扣,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在乙方货款中扣除受损利益并按相应金额处以1倍的罚款。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须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

第十一条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或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条件与份数

12.1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双方最后一笔业务交易完成后18个月内双方再无任何业务往来,合同自动中止失效;本合同除填写必需的合同签约主体、签约人、签约时间外,任何涂改、删除增添均无效。

12.2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采购方):乙方(供货方):

签约人:签约人:

日期:日期:

最新基于仿生学的产品设计应用研究论文汇总六

甲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的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达成以下协议,并签署交易基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 1 条(适用范围)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本协议应适用于甲乙双方关于乙方制造或销售的商品(包含根据甲方的委托、制造、加工的商品,以及供应给甲方的情况,以下统称为"商品")的所有个别合同。

第 2 条(个别合同)

1、个别合同应在甲方按照甲方规定或同意的书写格式向乙方下订单,在乙方同意的基础上成立。

乙方对个别合同的内容有任何质疑或异议时,应立即向甲方提出申诉,甲方和乙方应协商决定处理措施。但是,如果乙方在一周内未提出任何申请,则应视为已同意甲方订单的内容。

2、甲方和乙方应就每个商品的交易条件的详细信息,签订个别合同。甲方应将记录了订单日期、 订货数量、交货日期、交货地点、货款等内容的订单发送至乙方,同时根据需要在该订单中附上规格明细书和生产图纸等文件。

3、签订个别合同后,当有必要更改合同内容时,应在甲乙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进行更改。

4、乙方不得将任何甲方在个别合同中规定禁止外包的商品的制造和加工外包给第三方。但是, 如果乙方事先获得了甲方的书面同意,则该规定将不适用。

5、乙方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协议的一部分或是全部外包给第三方,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协议下的债务以及损失赔偿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和个别合同存在差异时,以个别合同的规定为准。

第 3 条(交货日期等)

1、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交货手续,在交货日期将甲方指定的数量交纳至甲方指定的地点。

2、当乙方有可能无法在交货日期交付全部或部分商品时,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交报告,并遵循甲方的指示行动。

3、由于延误交货日期给甲方造成损失时,乙方应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商品的包装费和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但是,如果甲方希望采用特殊的包装或运输方式,则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因此增加的费用。

第 4 条(验收)

1、乙方交货时,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交的交货单检查货物,应仅接受验收合格的商品(以下简称"验收")。但是,如果乙方未提交适当的交货单,甲方可以拒绝收货。

2、如果有任何商品未通过前项检查,则乙方应自费领取不合格的商品,并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交付替代品。

3、不合格商品在甲方拒绝收货后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仓储期间发生货物毁损、灭失等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 5 条(所有权以及承担风险转移)

商品的所有权和风险负担,将在甲方通过验收并受领乙方交付之后,从乙方转移到甲方。

第 6 条(索取货款)

乙方应在商品通过第 4 条的检查,完成验收交付之后要求甲方支付货款。

第 7 条(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商品质量及性能能够满足甲方的要求(如果乙方已经收到甲方提供的规格明细书或生产 图纸等时,应包括适合该规格明细书或生产图纸等)。

2、为保证商品质量,乙方应配备商品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检验方法等,并根据这些规定承担进行质量管理和检验等工作的责任。

3、乙方向甲方保证遵守符合所有适用于商品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卫生法》),并保证已通过所有适用法律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电器产品和材料安全法》)所要求的检验。

第 8 条(质量指示,警告指示等)

乙方应根据商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准则等,在商品上或说明书中标明商品的要求或推荐的质 量指示和警告指示等。

第 9 条(产品责任)

1、乙方应尽全力确保商品设计、制造或外观无缺陷。

2、由于商品缺陷而对甲方或第三方的生命、身体或财产造成损失时,乙方应赔偿损失。或甲方遭到第三方关于产品责任的诉讼时,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应配合诉讼,并尽全力为该诉讼 进行辩护。同时,甲方在该诉讼中蒙受的包括诉讼费用在内的一切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3、尽管有前款规定,但如果产品的缺陷是由于遵循甲方提供的规格明细书和图纸等的指示而造成的,并且乙方对缺陷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应购买产品责任保险(pl 保险),并将保险单的副本提交给甲方。

第 10 条(瑕疵担保责任)

验收货物后 1______年内发现瑕疵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选择交付替代品,修理瑕疵品或退还货款,同时应承担赔偿由于该瑕疵使甲方蒙受的损失的责任。

第 11 条(知识产权)

1、乙方向甲方保证商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版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包括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利) 。

2、如果第三方提出商品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时,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来解决此问题,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在前款的情况下,应通过甲乙双方的协商来决定对目标商品的回收等处理措施。

4、对于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规格明细书或生产图纸后制造的商品,乙方不仅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并且在本协议终止后也不得将商品出售给甲方以外的第三方。

第 12 条(权利和义务的转移)

甲方和乙方不得在未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协议或个别合同产生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包括债权和债务)转让或担保给第三方。

第 13 条(抵销)

1、如果甲乙双方互相享有债权,则可能会被等额抵消。

2、当甲方或乙方在抵消债务时,有必要将抵消的内容通知给另一方,并通过书面通知形式将抵销对象的债权明细列明来完成抵消。

第 14 条(解除合同以及期限利益的丧失)

1、其中一方存在下列情况时,则甲方或乙方无需发出任何通知,即可立即终止本协议以及尚未执行的个别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①当甲方或乙方受到金融机构给予的终止交易处分时。

②收到关于临时扣押,临时处分,扣押,开始拍卖或拖欠处分的决定时。

③收到破产或民事再生程序/企业再生程序开始执行的申诉时,或自行提交申诉时。

④做出解散、合并、减少资本、拆分公司,转让全部或一部分重要业务等决议时。

⑤发生任何对业务的执行有重大影响的事由时。

⑥其他违反本协议且在发出催告通知后一个月仍未纠正的情况。

2、如本协议废除,甲方及乙方将丧失对对方的所有债务的期限利益,应立即偿还剩余债务。

第 15 条(损失赔偿)

如果乙方和甲方违反本协议且对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则应承担对受损失方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 16 条(通知事项)

当乙方和甲方更改公司地址,商号或代表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 17 条(保密义务等)

1、乙方必须将基于本协议和个别合同在交易中获得的甲方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当作机密并保守, 不仅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并且在本协议终止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或泄露给第三方。 但是,以下信息不受此限。

① 披露时已被公众所周知的信息。

②乙方在披露时已经拥有的信息。

③披露后被公众所周知的信息,并且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

④可证明该产品为乙方独立开发。

2、如果甲方根据个别合同收到了甲方提供的规格明细书,生产图纸等,当甲方要求退货或该个别合同履约完成时,则应按照甲方的指示销毁或退回该资料。

第 18 条(期限/续约)

1、本协议的有效期至 ______年月日。

如果截至前款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一方或双方未通过书面形式申请修改或续约,则本协议应按照相同条款自动续期一年,今后也同样适用。

2、即使本协议由于本协议期满或废除而终止,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也应继续适用,直到本协议终止前签订的个别合同履行到期为止。此外,第 10 条的规定在适用期限到期之前将继续有效,并且即使在本协议到期之后,第 9 条、第 11 条、第 13 条,第 15 条和第 17 条的规定也将继续有效。

第 19 条(禁止反社会势力)

1、甲方和乙方保证与黑社会组织等其它反社会势力没有任何关系。

2、如果在本协议签订后,查明任何一方与黑社会等反社会势力有任何关系,则甲方或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 20 条(管辖)

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 设为对本协议和个别合同有关的争议拥有专属管辖权的机构。

第 21 条(协商)

如果对本协议未阐明的问题以及对本协议条款的解释有任何疑问,甲方和乙方应就该未阐明事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上所述,为了促成本次交易的顺利履行,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双方制定并签署本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捺印) :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捺印) :_____________

签 署 地 点 :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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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住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风险提示:合伙人资格

审查合伙人的资格,是签订合伙协议最重要的方面。

因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所以合伙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间比较熟悉、信任的人。

但理智的选择合伙人不单纯是熟悉、信任,还要看其有无一定的物质实力或软实力。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一旦企业债务不能偿还时,有实力偿还的合伙人就有被强制偿还企业全部债务的风险,如果其他合伙人没有实力,不应由其承担部分则很难追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创业投资基金(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校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

第七条、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目的: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合伙经营范围:受托管理私募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条、合伙期限为______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签发之日起计算。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_____人,分别为:______,______。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合伙人的数量。

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1、_______人

_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2、_______人

_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风险提示:合伙人出资

一定要理清楚合伙人的出资。

每种不相同的种类都必须折价为相应的股份,在合伙协议中明确。

这样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中,明确各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为比例不明确闹纠纷。

另外,对于合伙人出资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的,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以及办理费用的承担等等。

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亿元。

第十三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合伙人的姓名(名称):

认缴情况:

数额时间方式首期出资数额剩余出资数额持股比例:______%。

第十四条、作为合伙企业之资本,合伙协议签字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各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缴纳其认缴出资的______%,即为首期出资。

第十五条、后期出资按照资产管理公司指令拨付,所有出资应自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个月内全部付清。

如果合伙人不能按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则该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企业不能设立之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开办费用及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其他合伙人已出资资金成本;如果合伙人不能按时缴纳后期出资,则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以该投资人前期实际出资额的______%最为投资股本,重新计算合作各方之间的出资比例。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风险提示:利益分配和债务承担

合伙人之间的权益的分配、责任划分要明确。

虽合伙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内部合伙人之间还是要按份额分红、承担债务的。

有些合伙企业对此没有约定,从而导致在分红或承担债务时合伙人之间产生纠纷,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各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项目投资收益,______人将获得收益分成,比例为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的______%;______人将获得收益分成,比例为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的______%。

2、分配时间:本合伙企业对每年度(本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一年时间为一个年度,以下同)已实现并收回的利润全部进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如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通过后,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

3、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合伙企业在向其分配利润和投资成本时,有权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资、等费用。

如果其应分配的利润和投资成本不足以不足上述款项的,应当补缴出资并补交上述费用。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1、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

2、开办费。

3、合伙人会议费用。

4、合伙企业年度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

5、必要的媒体费用。

6、合伙企业自身发生地与投资业务及投资项目无关的其他和咨询费等。

合伙企业费用由合伙企业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

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相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

投资期间按照合伙企业承诺总出资额的2%收取年度管理费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内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下灌木的投资成本的2%收取年管理费;如果回收期延迟一年,则管理费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的投资成本的1%收取年管理费。

管理费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费的支付,由本合伙企业与设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后期的支付时间是在上次支付日后延六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之内。

第十八条、本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的债务承担:

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______承担责任。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九条、本合伙企业由______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十条、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以及执行合伙人的选择产生方式等事项约定如下:

1、由执行合伙人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___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2、本合伙企业同时委托执行合伙人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管理公司负责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资产管理公司并负责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控制。

本合伙企业成立后,应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3、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执行合伙人执行下列事务必须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对于拟投资的项目,必须取得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见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

(2)除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进行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对外划款、转账均应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处理。

4、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5、执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督促执行合伙人更正。

风险提示:合作伙伴的职责

在合作初期,创业合作者要明确合作伙伴的各自职责,不能模糊,要能拿出书面的职责分析,因为是长期的合作,明晰责任最重要,这样可以在后期的经营中不至于互相扯皮,反目成仇,好多的创业合作中会有问题,就是因为责任明细不够。

第二十一条、执行合伙人的权限:

1、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

2、负责合伙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资产管理协议的签订,通过签订资产管理协议由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

3、代表合伙企业与资金托管银行签署资金托管协议。

4、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其他合作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

5、代表合伙企业对各类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筛选、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

6、代表合伙企业处理、解决合伙企业涉及的各种争议和纠纷。

第二十二条、执行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合伙企业,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合伙企业应将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监督合伙企业的资产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资金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该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自行承担。

执行合伙人应当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利润归全体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本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提前7日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将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合伙人。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普通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3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按照表决时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合伙企业事项的处理方式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时间。

2、决定本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承诺资本总额。

3、决定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修改。

4、决定本合伙企业解散及清算方案。

5、批准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协议》及修改。

6、批准资产管理公司拟定的基金投资决策管理条例。

7、决定本合伙企业的财务审计机构、法律顾问。

8、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分配方案。

9、评估资产管理公司的业绩表现。

合伙人会议所作的上述决议必须经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由有限合伙人选举2名委员,由资产管理公司委派2名委员,其余1名委员由合伙企业选聘外聘专家担任(外聘专家应具有会计专业或法律专业的知识背景)。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职权范围包括: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和其他财产权利。

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制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

5、决定合伙企业资金的划转。

6、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对资产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表决。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对合伙企业的事项作出决议。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取得超过半数的委员通过。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执行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的事项作出决议后,由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投资项目的决策原则为:

1、所有投资项目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

2、一般项目你: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形成投资决议,交资产管理公司落实执行。

3、特殊项目:单笔投资金额超过募集总额20%以上重大投资项目,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委员一致同意,交资产管理公司落实执行。

第二十九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三十条、合伙人入伙,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风险提示:退出机制

合作要想好不合作,当一方退出,什么时候退出,退出时的投入比与退出比的比例,以及怎样补偿,是谁承担?这些要提前书面明晰,签到合同里,项目的后期合作双方都能顺利的结束不必要的瓜葛,不要义气用事,以为大家是朋友不必计较的心态,合理的退出机制是合作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5、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超过总出资额50%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货。

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愿意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出除名:

1、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有异议的。

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协议有关争议解决的规定解决。

第九章:保密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合伙企业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计划、财务会计报告等,均属于合伙企业的机密资料。

任何人不得对外公开或者基于与执行合伙企业相关事务无关的目的使用该等文件。

第三十四条、除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根据司法程序的规定应当向有关机构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合伙企业相关信息、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情况等任何信息。

拟公开被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十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五条、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通过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六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清算: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法律、性质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职责如下: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九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其他合伙人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合伙人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全体合伙人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全体合伙人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违约责任

因为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决定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不可能对合伙人的违约责任规定的十分具体,所以建议各合伙人在协商合伙协议时,对合伙人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以便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可以比较方便地执行,要求违约者依协议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执行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第四十二条、合伙人逾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每逾期1日,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支付4‰的违约金,并承担补偿义务;逾期超过180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将其除名。

第十四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本协议一式_____份,合伙人各持___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_____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本协议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期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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