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11 日晚上 7 时许,家住湖北省天门市岳口镇永兴庵村 66 岁的李某,喝酒后到岳口镇中石化加油,因其无身份证,且无法提供加散装油相关证明,加油站不给其加油,因此心生不满,故意在加油机旁用打火机点烟,工作人员多次上前对他进行劝说,但他仍然不听劝阻,坚持点烟。
李某当时距离加油机仅两米远,为避免造成安全事故,加油站工作人员立即用灭火器对其喷射,并及时报警。由于受不了灭火器的喷射,李某将车开出一段距离。
工作人员用灭火器喷射
但他仍然没有熄灭手上的烟,随后工作人员用灭火器对其进行第二次喷射,李某才将车驶离加油站。
李某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警方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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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安部门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在加油站日常经营中,客户需要打散装汽油,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并提供公安机关开具的购买证明。加油站有权查验和登记购买人或经办人的单位、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驾驶证等)、购买数量及用途等。
加油站属于
易燃易爆场所
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不可任性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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