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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检•【耳边的故事】”【第二期】【以案释法】:法盲的悲剧

时间:2022-08-08 03: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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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检•【耳边的故事】”【第二期】【以案释法】:法盲的悲剧

【案情】

【案情】

冬天,农民王某某为防止动物糟害其家的草料、葵花盘,将拌有甲拌磷(3911)农药的玉米粒投放在自己家院门外公共道路旁的葵花盘周围,致使邻居张某某家的羊在3月10日误食后中毒死亡12只。

【普法时间到】

【普法时间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本罪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希望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是危险犯,其成立不需要出现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

回归本案,农民王某某因考虑到自家的葵花盘有可能受到糟害,主观上具有投放危险物质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拌有甲拌磷(3911)农药的玉米粒投放到公共道路上的行为,由于农村的公共道路是供不特定的多数人行走的,很有可能造成儿童、小孩等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家禽、牲畜等财产遭受到毒害,因此,王某某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家禽、牲畜等财产的安全,其行为并非针对特定的某个人,而是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评析】

【评析】

回归本案,与其说保护葵花盘是导致王某某犯罪的直接原因,那么王某某的不懂法、不守法、不知法则是导致其走向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正是因为王某某单纯的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危及到他人的人生安全、公共的财产安全,才会走上违犯罪的道路。然而王某某殊不知,农村社会是村民集体生活的场所,公共道路是开放的,是供不特定的多数人行走和生活的,在公共道路上,有小孩子的嬉戏玩耍,有村民的过路行走,有家禽牲畜的放养和投食,而并非是其一家之路啊!

其实现在大多数犯罪都是因为法盲所在成的,一个懂法的人会及时预知犯法后要承担的后果,所以会控制自己的行为。法不容情,法律不会因为犯法者不懂法就可以免于处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知法犯法与知法犯法同罪,这就要求我们每个人都要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做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好公民。

作者:冯 予

编辑:冉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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