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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代课老师能转正吗 代课可以转正吗

时间:2018-07-07 19: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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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代课老师能转正吗 代课可以转正吗

大家好!我也是民办教师出身,我们这里的民办教师经过两次整顿,第一次是80年,通过考试淘汰一批,第二次是82年民办教师整顿,又淘汰一批。再后来学校有缺编的就是代课老师啦!通过82年整顿后,民办教师就基本固定啦,后来通过小学民办教师考中师,中学民办教师考师专,逐年转正一部分,直到2000年,在指标的民办教师全部转正啦。后来国家对没在计划内的原民办,代课老师按实际教学年限,按每月一年教龄10元发放补助。我觉得国家做的合情合理,发给10元确实太少,现在物价上涨。建议适当提高。必定当年也为国家的教育事业做过贡献!

成绩需要老师花时间精力,实打实带出来的,你这个花头很大天天理论,公开课,讲座哪有时间精力去教学生???我们曾经一个代课老师后来转正,他带的班级在年级永远第一,但叫她上公课讲座她说搞不来,不会,原因是什么?她的教学方式是成绩好的学生给他们练提高题,中等的抓基础延伸,关键是差的那一批,她一有时间就一对一补基础,她的精力完全给学生了,把一个班级的差生死死抓住,差生成绩上去了,整个班级成绩自然就上去,平均分也上去,而别的老师根本做不到这一点,这种老师少之又少,教书这么多年,这个老师由哀佩服,这才是真正的名师,优师。

山东是八五年在编的转正,八五后就没有民办正式指标了,以后进入教师队伍的均无转正资格,只是临时代课者。

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由来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提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但限于建国之初、国家贫穷、无力包办教育,因此国家在积极创办公办小学的同时,发动群众、集体办学,民办教师便由此诞生。起初,农村小学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担任的教师是“耕读教师”,身份是农民,因为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所以当时的生产队就安排到学校任教。1958年,中央北戴河政治局扩大会议,做出了《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指出“在全国统一的教育目的下,办学形势应是多样性的,即国家办学与厂矿、企业、农业合作社办学并举”,此后在广袤的农村地区,掀起了农业合作社办学的高潮,这种小学当时称为“社办小学”,后来称为“民办教学”,教师称为“民办教师”。民办教师其身份是社员,在学校授课领取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筹部分、集体统筹部分,在生产队按照全劳力记工分。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教师任用证”,代课教师产生于八十年代中期,《关于做好民办教师工作的意见》明确:代课教师是学校自主聘用的临时用工,学前班聘用的也属于同一性质,代课教师不能认定为民办教师,不能套用民办教师政策解决代课教师诉求问题。目前,城市部分学校因为城市化原因和编制紧缺实际工作需要的原因聘用的编制外教师为临时聘用教师。

二、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解决的情况

1966年以前,一部分民办教师通过人事部门的安排转正为公办教师。1970年至1977年,又有部分民办教师通过推荐、选拔转正为公办教师,民办教师转正为公办教师以后,身份转为国家干部,户口转移为非农业户口,粮食关系随之转移,农村不在记工分,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在农村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按照国家政策,加强了对民办教师的管理,实行民办教师的考录和辞退制度。1979年后,国家相继出台有关政策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每隔一两年,国家都要拨出一定的指标,让民办教师通过考试、考核转正为公办教师,同时还规定了民办教师的选录办法,即民办教师的选用由大队推荐、公社和大队不得随意更换民办教师,未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教师,国家不予承认。1992年《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坚决辞退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村自行聘用的所谓“计划外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和“计划外民办教师”后,短时间内不能补充公办教师的,可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严格考核,聘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教师资格的人为临时代课教师,聘请临时代课教师要签订合同,明确规定聘期权利、义务和待遇。“八五计划”期间,根据《关于从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问题的通知》,每年都调剂一定的指标用于“民转公”。各省按照“关、转、招、辞、退”的配套实施要求贯彻落实教人(1992)41号文件的八项措施。一是每年4万名(全国概数)左右的民转公指标,将部分优秀教师招收为公办教师;二是各地州市用当地中小学自然减员空编指标将一部分优秀民办教师选招为公办教师;三是师范学校每年从民办代课教师中定向招收4万名;四是对不合格的民办教师给予辞退;五是对民办教师关门后部分地区自行增加的所谓“计划外民办教师”进行清理,逐步辞退,少数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教学效果好、工作确实需要的可以转为代课教师;六是对超编的民办教师给予辞退或调整到缺编单位;七是年老病残民办教师按有关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和实行老有所养;八是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新的民办教师。民办教师在学校任教期间的待遇也是按照教人(1992)41号的规定,各省明确的最低标准数为不少于当地公办教师的三分之二。1998年,根据国办发(1997)32号文件和云政办发(1998)4号文件提出的争取在本世纪末(二十世纪)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要求,各县经考核老师,将大部分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其中小学文化程度和男55岁,女50岁以上的不在转为公办教师,按照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后,根据《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审核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离岗退养民办教师身份,按照规定兑现经济补偿、动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城企保)、提高离岗退养民办教师离岗退养费、择优招聘在岗代课教师的四项政策规定,解决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各省在至之间完成了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解决工作。

说我们不合格的虽不知事实真相,但缺失道德底线,如疯子般疯狂诋毁,贬损原民办代课教师,阴险之极,令人发指。

老李望星空

质问,这是不合格的原民办教吗?,有二十多年的教龄,被一刀切了,不合格能从教二十儿年吗?小升五的升学率在百分之八十以上,,难道说是不合格教师的成绩吗?多年被评为,乡,县优秀教师,难道说是上级领导瞎眼了吗?说原民办教师不合格的人,一是不了解教育实情,二是,缺乏教养,一位演员不乏观众喜欢,会立即哄下台,一位不合格的教师不会站在讲台上二十几年。被一刀切,悬从教时间出的问题,教育界有规定,八二年前任教的教师可以参加考试,有转正的机会。八二年以后任教的教师一律不准参加教师的转正考试。谁道说,这种用时间为界限,不问教龄,不依教学成绩,不依教师才能作标准合理吗?被一刀切的原民代教师不是没才,而是没赶上好的时间段。搭乘教育之车晚时间点了!

原来我们生产队有的干不了重活的,生产队照顾他,去学校代课吧,生产队给他记工分,后来转运成了正式老师。但也有没转正的,也有开除的,现在国家强大了,应当给没转的全家都转成事业编

转正的老师都是按照国家政策转正的。问一下你们是怎么被辞退的?干了30多年怎么没转正啊?把原因说明最好。国家是不亏待每位做过貢献的民师和代课老师。现在都按工龄发工资了。知足吧。

@豫东春秋:“是由代课教师通过进休转正的”,[捂脸][捂脸]“进休”[捂脸][捂脸][捂脸],这个别字用的好!用的妙!进去了休息呀!

被认定为工龄的,其应参保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因此,视同缴费年限的必须条件是已经转正为公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之前最后一次连续任教。许多提出该诉求的民办代课教师不具备此项条件。

(5) 关于要求转为公办教师的回复建议。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办教师工作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1992)41号)指出,从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要着眼于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对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民办教师,受聘小学高级教师以及中学记忆教师职务的民办教师,一般可以免试选招为公办教师。受到地级市表彰的先进教师,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担任校长多年的骨干和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民办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招为公办教师。进一步扩大高师和中师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民办教师比较集中、生源质量有保证的地区要争取做到将中师招生计划的30%用于定向招收民办教师。《关于从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问题的通知》(计社会(1991)1354号)规定的招考条件如下: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教育事业,师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品德端正,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有一定的教学水平;

3.取得教师资格证,评了教师职务;

4.参加教师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取得结业证书;

5.年龄为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教龄达到以上者,年龄可以放宽至男55周岁,女5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教学工作。

6.学历文凭符合相应的教师资格条件(小学任教的民办教师须具备中师学历,获取的大专文凭,所需的专业须为师范类相关专业;在初中任教的民办教师须具备大专以上相关学历)。

7.已婚生育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有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同意证明,未婚者须有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符合以上条件可选招为公办教师。

《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禁止在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公办教师工作中乱收费的通知》(教人(1993)66号)规定选招公办教师工作中,除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中央、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外无其他收费。

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需要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民代中师班、选招代课教师专项考试工作转为公办教师,不能套用民办教师的政策。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后期,各地都相继办了多年的民代办和进修班。许多教师通过这样的方式转为公办教师。

(六)关于要求一次性辞退补偿费的回复建议。

根据“关、转、招、辞、退”的要求,因各种原因辞退的民办教师在辞退时已经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经济补偿,辞退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本地上年度12月最低工资标准(各县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执行。

(七)关于要求同工同酬的回复建议。

同工同酬是劳动法规定的一项原则,并非具体的实施标准。公办教师属于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其工资待遇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确定和管理,民办、代课教师则不属于事业编制人员。民办教师在学校任教期间,其身份本质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社员。在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由生产队记工分,国家给予补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民办教师按照农业户口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到了承包地,获得承包经营权,代课教师也是如此。因此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本质上不属于学校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与单位建立的是人事关系、受《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编制外用工人员,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人事关系工作人员和劳动关系工作人员属于不同法律法规调整的人员,是不同性质的两种人员。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任教工作、代课教师经好学校协商后同意任教,民办、代课教师是认可工资数额的,非在编教师工资以“合同约定为准”。学校是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放工资的,请求与事业编制人员同工同酬没有法律依据。且劳动争议属于应当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事项,不属于信访受理的事项。

(八)关于工龄问题的回复建议。

根据《关于民办教师工龄的复函》(教计字(86)179号)文件规定: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者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机关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等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是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我从83年代课,因中间间断一年没转正,后去私立学校教书。从教27年,国家一点工龄都不算,一分钱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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