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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终身戒毒案例心得体会精选 吸毒人员戒毒成功案例(九篇)

时间:2020-02-09 19: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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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终身戒毒案例心得体会精选 吸毒人员戒毒成功案例(九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描写吸毒终身戒毒案例心得体会精选一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陈某某电话:_________________(略)

地址:_________________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_____号

复议请求:

1、撤销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某某)强戒决字(20__)00_____0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2、立即停止对申请人的强制隔离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__年8月21日因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带回巡逻警察大队办公室问话,随即被刑事拘留。9月26日因证据不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却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而是在9月27日改成为期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显然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1、强制隔离戒毒程序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本案中被申请人20__年8月22日做出(某某)强戒决字(20__)00_____0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却直到9月27日本才让申请人在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上签收,甚至申请人家属直到9月30日向被申请人主动询问才得知申请人被强制隔离戒毒,明显违反了《禁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法定程序,没有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2、强制隔离戒毒证据不足

《禁毒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与三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这说明只有被申请人通过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吸毒成瘾”的条件下,被申请人才有权对申请人戒毒治疗。本案中被申请人从未对申请人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就直接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显然缺乏关键证据而不能成立。

3、申请人已无法被检测为吸毒成瘾

公安部、卫生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应当在吸毒人员末次吸毒的七十二小时内予以委托并提交委托函。超过七十二小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从申请人被刑事拘留到无罪释放转为强制隔离戒毒已经超过37天远远超过《认定办法》所规定的“二十四小时内”与“七十二小时内”,显然申请人已无法被检测为吸毒成瘾。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于20__年8月22日作出的(某某)强戒决字(20__)00_____0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却缺乏关键证据支持,显然应当被撤销。申请人根据《禁毒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望依法纠正被申请人错误,解除对申请人人身强制措施。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描写吸毒终身戒毒案例心得体会精选二

中国人民保险*司88型终身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司88型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十六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合同生效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自本公司签发保险单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间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3.在保险费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4.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告知

第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第八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九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3.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4.战争、军事行动及动乱;

5.核辐射、核污染;

6.无驾驶执照或酒后驾驶。

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期间为二十年。

效力中止、效力恢复

第十四条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保险合同,自保险费交费期限结束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五条自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第十六条自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事之一,本公司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1.第八条所列情事;

2.第十六条所列情事;

3.第二十七条所列情事。

发生下列情事之一,投保人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4.第十条所列情事;

5.第十一条所列情事;

6.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后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愿继续保险。

解除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领取退保金。本条情事1、情事2、情事3、情事5和情事6发生时,本公司按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情事4发生时,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给付退保金。本公司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后,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受益人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发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申请给付

第二十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交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纳的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体高度残疾,被保险人凭保险单、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描写吸毒终身戒毒案例心得体会精选三

我叫高××,来自四个火城之一、重庆,出生在一个工人家庭,家有兄妹。一个哥哥在家里一家平常工厂上班,姐姐停薪留职在家。在我两岁多的时候就失去了父亲,家里很穷,就只有母亲一个人含辛茹苦的把我们三兄妹抚养成人,虽然家里很穷,从我记事的时候就有一个温暖的家,哥哥、姐姐、妈妈都很疼爱我。

我十八岁参加工作,在厂里,工作期间曾经是一位工作先进者,成家后夫妻感情一般,不久就添了一个天真、活泼可爱的女儿,虽然家庭不怎么富裕,但也还是幸福和温暖的。几年后,看见我们城市里那些女孩穿金戴银、穿时装衣服,我从心里就羡慕她们,想到自己一个月靠三百多元工资过日子,心里就不平衡,后来因为生活上的事经常跟丈夫吵架,两人的感情慢慢破裂,离婚后,日子感觉一天比一天难过,为了以后和将来,就决定到外地打工赚钱。一九九六年就来到了福建省石狮,到了石狮后不久,就认识了一位做服装生意的天津人,我们先是很好的朋友、知己,后来我们俩的感情很好,情投意合,一九九八年到天津结婚,婚后我们非常幸福。他知道我是南方人到北方生活不习惯,我老公很照顾、关心我,但我们结婚还不到一年,他因心脏病、血栓,两天下来就去逝了,当时我整个人都崩溃了,伤心透了,对人生失去了信心,认为人活着没有意思。几个月后我又来福建,有天朋友劝我说你不要死了丈夫就这样消沉下去,要打起精神来,然后又告诉我说白粉会消除烦恼和忧愁,我先是尝了两口觉得朋友说的对,吃了后就不去想那些烦恼的事了。后天每天都吃,就这样不知不觉的上了毒瘾,当毒瘾发后自己就不能自拔,知道这样继续吃下去会伤亲人的心,害社会、害自己,但毒瘾发着时忍受不了痛苦,还是摆脱不了白色的诱惑,是党和政府把我送到了戒毒所。

当我怀着无比痛苦的心情踏进戒毒所的大门,看到的一切并不是我想象中的那样可怕,而是一所大学校,有宽阔的操场,还有绿色的花园,所长和干部对我们无微不至的关怀。他们经常给我们上课,让我们认识了毒品的危害,使我们从中醒悟:毒品危害家庭,失去亲人和儿女,人生是美好的,要好好珍惜自己的生命,远离毒品。特别是在我们最需要人关心、照顾的时候是所长和干部开导我们,让我们有了从新做人的信心,在生活上,因为我们吸毒的人身体就很虚弱,为了我们的身体能够早日恢复,所长和干部经常为我们加餐、改善生活,到了天气寒冷的时候,怕我们身体着凉,为我们每个学员增添棉被,他们为了我们,就象亲生父母和姐妹一样为我们操碎了那颗慈爱的心,让我刻苦铭心、生生世世永远难以忘怀。

我是一个既将要出所的学员,虽然是短短的几个月,但让我丢掉了毒品,认识了生命是多么的可贵,亲人和孩子都很需要我,让我自己感觉到,他们不能失去我,我也是他们生命的一部份,我衷心的感谢所长和干部,说一声谢谢你们的嘘(虚)寒问暖,无微不至的关怀和照顾,当我出去踏上社会后,要好好珍惜新的人生旅途,要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为社会做一些力能所及的事,以我为例,唤醒那些无知的朋友,让他们也能早日醒悟,从中体会到:远离毒品、珍惜生命,做一个好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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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吸毒终身戒毒案例心得体会精选四

中国人民保险*司88型终身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司88型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十六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合同生效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自本公司签发保险单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间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3.在保险费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4.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告知

第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第八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九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3.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4.战争、军事行动及动乱;

5.核辐射、核污染;

6.无驾驶执照或酒后驾驶。

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期间为二十年。

效力中止、效力恢复

第十四条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保险合同,自保险费交费期限结束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五条自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第十六条自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事之一,本公司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1.第八条所列情事;

2.第十六条所列情事;

3.第二十七条所列情事。

发生下列情事之一,投保人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4.第十条所列情事;

5.第十一条所列情事;

6.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后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愿继续保险。

解除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领取退保金。本条情事1、情事2、情事3、情事5和情事6发生时,本公司按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情事4发生时,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给付退保金。本公司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后,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受益人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发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申请给付

第二十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交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纳的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体高度残疾,被保险人凭保险单、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描写吸毒终身戒毒案例心得体会精选五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推动我镇禁毒工作深入开展,全面提升我镇毒品综合治理水平,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以提升群众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为目标,以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为抓手,多措并举强化毒品治理,全力遏制毒品问题发展蔓延,不断推动禁毒工作在既有基础上不断取得新成效,努力创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成立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委副书记、镇长项漪为组长,党委副书记臧明日为副组长,派出所、卫生院、司法所、民政所、人保所、戒毒所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社戒社康工作站。具体负责协调开展日常工作,落实领导责任,履行职责任务,完善责任机制,全力推进创建全省禁毒示范城市工作。

多举并措,建立工作会议机制。进一步细化村职责分工,全面落实禁毒工作责任,落实行政村禁毒主体责任。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年度台帐和工作总结,完善机构配备和经费保障,并随毒情变化和经济发展水平形成常态机制。

加强预防教育,营造全民参与禁毒工作新态势。建立健全镇党委牵头,由派出所、司法所、卫生院、中心学校等单位开展毒品预防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农村等系列活动,通过科学评估实现社会宣传教育全覆盖。

加强缉毒执法,形成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坚持开展排查管控,健全服毒人员立体化查控机制。联合公安、综治、司法、卫计、禁毒办等部门协同各村居委会,开展吸毒人员摸底排查,进村入户等方式。做好底数清,情说明。确保社会面无漏管失控吸毒人员,实现吸毒人员引发肇事肇祸案事件“零发生”。

1、提高思想认识,各村居委会,镇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建全省缉毒示范震惊城市对于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治理与巩固并重,深入推进毒品安全治理。

严格督查问责,镇禁毒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社区,各村进行督查检查,严格落实《鄱阳县禁毒工作责任制》对创建责任履行不到位重视不够,工作不力而影响全县创建成效的单位和社区,实行年终考核一票否决,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党纪政纪处分等措施。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描写吸毒终身戒毒案例心得体会精选六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四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罹患一种或二种以上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中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七条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的交费期内罹患重大疾病,从其被确定罹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八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罹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他违章驾驶;

九、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日内罹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残疾鉴定

第九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保险金申请书或免交保险费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二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七条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若被保险人是本公司按标准体承保的,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60周岁前,可申请增加保险金额,但申请增加的保险金额累计不得高于保险单签发时的保险金额。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时,应填妥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并按当时被保险人年龄交纳保险费。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以下第项方式解决:(1)通过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四条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

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6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8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

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级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九、暴发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份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二条件以上: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

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第二十五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六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

二、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180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描写吸毒终身戒毒案例心得体会精选七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交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患一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即行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缴费期内患重大疾病,从其被确定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缴本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十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事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曾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申请免缴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保险金申请书或免缴保险费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四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描写吸毒终身戒毒案例心得体会精选八

为切实落实中央、省、市、县对禁毒工作的要求,强化对镇内吸毒人员的管控,规范镇内物流寄递企业、易制毒企业、易涉毒场所的管理,加大对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全面净化镇内社会治安环境,镇党委、镇政府决定在全镇范围内深入推进度禁毒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在县禁毒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禁毒工作精神,抓住禁毒工作深入人心和全力减缓吸毒人员增加速度这两个核心工作目标,确保宣传、管理、打击“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结合我镇的实际,我镇着重对三郎堰集镇流动人员密集的场所、出租屋和旅馆、易涉毒场所、镇内各中小学校四个重点领域进行重点整治,落实严格禁毒执法、工作运行机制、毒品预防教育、基层基础工作、禁毒社会化工作等五项工作内容,各单位司其职、齐抓共管,不断创新禁毒工作体制,完善毒品问题治理体系,严防涉毒突出问题在我镇发展蔓延。

为推进禁毒工作组织落实,确保主体责任到位,成立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姚书茂同志任组长。其他等任副组长,谈军同志任常务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全镇禁毒工作的指挥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综治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黎淼同志担任,负责整体协调、情况报送、信息收集和宣传发动等工作,每季度在镇党委政府负责人会议上汇报一次全镇禁毒工作开展情况,联络员:李智慧、涂哲、张思路。

(一)加强基础建设,全力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1.加强镇级禁毒队伍建设。充实镇禁毒办人员配备,明确3名工作人员从事全镇日常的禁毒组织协调工作,尽快解决镇级禁毒机构人员紧缺的问题。

2.加强经费和装备保障。禁毒办会同财政所进一步加强禁毒业务装备规划和建设,提升装备保障水平。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将禁毒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完善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

3.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我镇以黎淼同志负责当地禁毒日常工作,成立村(居)一级禁毒工作机构,合理配备禁毒专(兼)职工作人员,明确具体工作责任。

(二)落实管理责任,加强我镇辖区内吸毒人员管控和戒毒康复。

1.做好在册吸毒人员的摸查登记工作。在12的数据基础上,做好相关基础台帐并及时核查更新,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2.严厉查处吸毒行为。落实吸毒人员排查发现责任,鼓励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最大限度发现隐性吸毒人员,依法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

3.强化自愿戒毒工作。引导吸毒成瘾人员主动接受戒毒治疗,力争全年维持率保持在85%以上,新入组人数达到2人以上,在禁毒经费中设定专项经费作自愿戒毒人员的交通费和药物费,并建立台账。

4.强化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村(居)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康复的衔接,提高戒毒实效。

5.强化戒毒康复人员帮扶救助工作。加大对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帮扶力度,促进其尽快融入社会。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采取多种形式促进戒毒康复人员

(三)夯实管控基础,做好涉毒问题的源头治理。

1.加强出租屋及流动人员管理。一是结合来东山人员流动性的实际,对全镇内出租屋及外来人员动态情况进行摸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要督促各出租屋屋主和经营者切实落实好实名登记及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特别是加强对重点地区(三郎堰、塔市驿、江洲、洪山头)流入人员的动态管控,及时发现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通报给派出所。三是充分掌握出租屋及外来流动人员的情况,积极推广智能监控、视频建设安装工作,切实加强出租屋、外来人员管理

2.加强公共娱乐服务场所、酒店的综合治理。强化对我镇的酒店、旅馆、ktv、足浴城的日常管理工作,增强上述场所从业人员识毒、拒毒、防毒的能力;派出所、市健所、禁毒办要建立联动机制,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督导,压减各类场所涉毒违法犯罪行为;派出所要加大对场所内聚众吸毒、贩卖毒品等涉毒违法犯罪的打击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对涉毒场所要坚持顶格处理,依法进行罚款、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查获涉毒场所后,坚持“一案一评议”阳光执法,坚决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的现象发生。

3.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市监所对我镇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经营、销售、运输企业和人员严格管理;对制毒案件中缴获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倒查来源,强化源头打击;建立市场巡查和暗访制度,加强行业阵地控制,全面落实企业法人负责制。

4.加强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控。东山中心卫生院对我镇辖区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管,落实好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日常走访工作,加强对生产、运输、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严防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同时,市监所要加强对镇卫生院的日常监管,指导、监督卫生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储存、管理工作,严防管控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对因管理不善造成违法使用管控药品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加强重点人员的管控。对涉毒高危人群,派出所社区民警必须逐人见面,做好法制教育和宣传;对有重大涉毒迹象的人员,要通过构建特情耳目等手段,切实掌握其违法犯罪证据,加大打击和戒毒力度;根据我镇毒情形势,对高危人群集中居住地组织经常性的集中清查行动;通过公安相关业务系统发现外地流入涉毒前科人员后,要立即造册,及时将情况通报暂住的村(居)和出租屋房主,出租屋房主要组织各村(居)加强此类人员的盯控和检查力度,设法将高危人员挤压出我镇。

(四)落实管理措施,规范物流寄递行业经营秩序。

1.切实掌握辖区物流寄递行业的情况。对区域内物流快递行业的摸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要实行快递物流行业等级管理制度,召开负责人工作会议。

2.坚决落实物流寄递实名制。严格要求各物流快递实行寄件实名制,复印寄件人身份证、登记造册、拍寄件人现场照片、留寄件人真实电话号码,经常性的对辖区物流快递行业上门检查,检查收件员是否落实寄件实名制、是否对邮寄物品进行验视、是否通过安检机检查等制度。

3.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加强快递物流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其识别、举报、拦截毒品和开包验视的能力,并对从业人员做好涉毒方面的宣传。

(五)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查处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1.加大毒品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派出所组织几次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政治活动,营造严打声势,今年前三个月开展集中打击工作,以打开路,打出声势,为全年毒品违法犯罪打击工作奠定基础;工作中,量化工作任务,强化打击措施的落实,既要对街面零星吸、贩毒违法犯罪活动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又要对一些跨区域的重、特大案件以及网络毒品犯罪案件深入摸查,力争打掉一批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团伙,处理一批涉毒违法犯罪人员。同时,各村(居)、部门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发现涉毒违法犯罪相关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2.强化侦查协作。派出所要和法院、检察院协同配合,提高毒品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坚持对毒品犯罪“零容忍”,依法从重严惩各类毒品犯罪活动。

3.加强查缉堵截。结合立体化巡逻防控工作,以汽车站、临时查车点为主要阵地,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加强毒品查缉和巡查工作;落实物流快递行业查缉毒品专项行动,严格落实“逢嫌必检”工作要求。

(六)强化宣传教育,全力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1.深入开展禁毒宣传。通过电视、广播、微信、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禁毒知识,充分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禁毒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形成浩大的禁毒宣传声势,努力实现禁毒宣传日常化,避免宣传工作浮于表面、流于形式,开展禁毒“进社区、进学校、进市场、进单位、进家庭、进场所”的六进活动,大幅提高禁毒知识宣传和群众参与的热情。

2.高度重视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禁毒办要主动协调相关派出所、司法所入校开展禁毒宣传法律工作,督促指导东山中学江洲中学、砖桥中学落实每学期开展禁毒知识教育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禁毒示范学校创建任务,积极建立家庭、学校、社区毒品预防教育衔接机制,全面加强在校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3.强化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组建青少年禁毒工作志愿者、义工队伍,组织开展“青少年远离毒品”活动,增强青少年防范毒品意识,协调与青少年事务有关的团委共同开展青少年群体禁毒工作;优化我镇辖区内青少年成长环境,丰富青少年精神生活,提高青少年抵御毒品的能力;深化青少年服务平台建设,为涉毒青少年提供心理咨询和矫治,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和青少年保护工作。

4.积极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大力宣传政府出台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对举报涉毒违法犯罪并查证属实的,按规定及时兑现举报奖励金,提高群众参与禁毒工作的积极性。

(七)制定合理指标,强化考核工作的科学性。

制定《东山镇禁毒工作考核实施办法》,以及相关配套工作细则,签订责任状,明确各部门、各村(居)工作任务和量化指标,同时将禁毒工作在镇综治考核评比中的分值比重予以大幅度提高;禁毒办每季度通报各单位、各村(居)工作情况,督促各单位工作开展。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全镇禁毒工作部署会议,对全年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部门、各村(居)按照镇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召开相应的组织动员部署工作会议,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1日—11月30日):在对我镇辖区内涉毒问题进行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禁毒办组织各部门、各村(居)全面参与到禁毒整治工作中,按照“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采取强有力措施,大力开展集中整治行动,确保取得整治实际效果。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1日—12月31):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深化巩固前期取得的整治成果,建章立制,形成长效机制,促使全镇禁毒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村(居)、各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禁毒专项工作,要迅速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或者具体负责禁毒工作的人员,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镇禁毒领导小组、禁毒办要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存在问题,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布置具体工作措施。

(二)严格要求,落实措施。各村(居)、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工作,对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措施落实不到位,出现被上级重点关注、通报警示、挂牌整治或因毒品问题突出被中央、省、市、区媒体曝光等情况,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通报纪检监察、组织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督导,定期通报。禁毒办每季度要形成全镇工作情况总结,对各部门开展情况进行通报,督促行动有效开展。同时要与综治办组成联合督察组,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的督导检查工作,对工作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部门,将在年终综治考评、禁毒考评中直接扣分,并建议镇党委政府将考核结果与本单位评优评先直接挂钩。

(四)收集信息,及时上报。各村(居)、部门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禁毒工作情况的收集、上报工作;工作期间要做好相关数据、图片、影像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每月28日前将单位当月工作总结报镇禁毒办,年终工作总结请于12月18日前报送。

描写吸毒终身戒毒案例心得体会精选九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交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患一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即行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缴费期内患重大疾病,从其被确定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缴本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十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事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曾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申请免缴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保险金申请书或免缴保险费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四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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